CCS船级社为船舶、海上设施及相关工业产品提供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提供入级检验服务,同时还依据海上公约、规则以及授权船旗国或地区的有关法规提供法定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认证认可等服务。

 

CCS材料和设备检验是指通过设计评估、对最终产品和/或其制造过程中检查和试验,对产品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过程,包括单件/单批检验、设计认可、型式认可和工厂认可。

 

单件/单批检验:系指由CCS验船师为签发产品证书/等效证明文件,对产品逐件或逐批进行的检验。

一、单件/单批检验一般要求

1.1
对于CCS附录规定的法定产品、材料类入级产品及重要机电设备单件/单批检验一般应在认可后进行(且体产品风本音附录规定),除非CCS给予特别考虑;对于本章附录不要求认可的产品,CCS在初次受理产品单件/单批检验电请时,将对制造厂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进行适当评估,以决定是否受理检验申请。

1.2
产品单件/单批检验和发证程序一般由如下过程组成(见图):


二、设计认可(简称DA):

系指CCS通过对产品图纸审查和型式试验,确认产品设计满足CCS规范要求和/或其他接受标准要求的评价过程。

2.1
设计认可(简称DA)一般要求

2.1.1
设计认可一般适用于设备和系统类船用产品的设计批准。具体适用的产品见ccs规范。

对于CCS规定的不适用设计认可的产品,如用于设计转让,CCS可接受申请方设计认可的申请,但用于实船使用时,该产品仍应按照本章附录持证要求获得相应的认可证书。

2.1.2
如申请设计认可,申请方应提交产品设计认可申请书,并阐明产品的用途、型式、型号和主要特性参数,以及所有采用标准最新版本。
设计认可由图纸审查和原型试验组成。

图纸审查

2.1.21
设计认可申请方应根据规范各篇章的有关要求,准备产品设计图纸和/或技术文件,并提交CCS审查或备查。

2.1.3
原型试验和/或检验

2.1.31
申请设计认可的产品原型应经验船师检验和标识,以确认其按批准图纸进行制造,并符合CCS规范和指南、适用标准,或制造厂产品技术要求规定,适合干船上使用的预期用途。

2.1.3.2
如适用,并认为是设计认可的必需过程,制造厂应在验船师在场下进行原型试验。原型试验应包括ccs规范和指南、适用标准,或制造厂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产品性能、环境,或其他试验,其试验大纲应提交ccs批准。

2.1.3.3
原型试验报告要求应按的要求进行。

3.3.3.4
如果要求的试验已经或正在ccs接受的独立产品检测试验机构进行,任何在ccs验船师未在场下所获得的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将予以特别考虑,具体与验船师沟通。

2.1.4
设计认可证书签发和有效期

2.1.4.1
按本节332333进行评价的产品并认为符合ccs规范、指南和/或适用标准和/或制造厂产品技术要求,将由ccs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设计认可证书。

2.1.4.2
经设计认可的产品及其设计方,将登录在ccs《船用产品录》上。

2.1.5
换证审核

2.1.51
设计认可证书换证审核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进行。制造厂应向CCS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CCS任何有关产品设计的变更情况。CCS 应核实:

(1)
重新审查产品图纸,核实产品设计或规格对应适用的规范或标准的变化情况;(2)如有变化,重新审批认可试验大纲。

2.1.5.2
如产品的设计未发生变更,一般可以免除原型/型式试验,如必要时,CCS可要求抽查全部/部分项目重新做试验。

2.1.5.3
申请方经核查仍符合设计认可条件,CCS签发新的设计认可证书。

2.16
认可产品的变更

2.1.6.1
CCS设计认可的产品,如发生设计更改或适用标准的变化,原设计认可的申请方,应报告ccs并接受评估,cCs根据设计更改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设计认可。

三、工厂认可(简称WA)

系指ccs通过文件/图纸资料审查、型式试验和现场审核,以确认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符合cCS规范要求和/或其他接受标准要求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

3.1
一般要求

3.1.1
工厂认可适用于通过连续型工艺批量生产,或完全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来保证产品质量的产品。ccs要求工厂认可的产品,见cCs规范要求。31.2工厂认可程序由以下3部分组成:(1)文件审查;(2)型式试验;

(3)
现场审核,包括:①质量体系核查;②制造过程审核。

3.2
文件审查

3.2.1
申请方应提交经签署的工厂认可申请书,载明工厂认可所涉及的产品和生产场所范围,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供审查:(1)产品技术特性;

(2)
产品图纸及相关产品和制造工艺的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流程;

(3)
型式试验大纲;

(4)
产品原材料和主要零部件的供方清单;

(5)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可包括质量手册,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控制的程序、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和检验及试验设备;

(6)
能表明申请方具有认可范围的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水平的其他有效文件、报告和证明。

3.2CCS
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宙查,批准产品技术图纸、相关的产品和生产技术文件以及型式试验大纲,并退回申请方。

3.3
现场审核

3.3.1
验船师在制造厂的产品生产场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应满足CCSR9001要求。

3.3.2
制造过程审核

(1)
验船师将根据申请认可的范围,到有关的部门、车间、储备场所、试验室等场所进行审核,确认其生产装备、制造工艺以及试验能力满足ccS相关要求;

(2)
制造厂应向验船师提供认可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以验证其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制造。验船师应跟踪见证代表性产品(即型式试验用的产品或须通过试验考核的样本)的主要制造过程,包括见证为过程监控或验证质量而进行的取样(制样)和试验。

3.3.3
对涉及进货的材料和部件,根据其对产品的重要程度,CCS可以要求:(1)供方的车间进行检查;(2)进行相关的试验。

3.34
宙核发现不合格,应通知制造厂采取纠正措施。针对不合格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跟踪验证。

3.4
型式试验

3.4.1
型式试验应按规定执行。35工厂认可证书签发和有效期

3.5.1
完成文件审查、型式试验和现场审核的制造厂将由cCS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工厂认可证书。

3.5.2
获得T厂认可证书的产品及其制造厂将登录在ccs的《船用产品录》上。

3.6
定期审核

3.6.1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得工厂认可的制造厂应每年度申请定期核,以保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定期审核应在工厂认可证书到期日的每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四、型式认可(简称TA):

ccs通过产品图纸审查、型式试验和现场审核,以确认制造厂具备持续生产符合ccs规范要求和/或其他接受标准要求产品的能力和条件的评价过程。根据制造厂产品质量保证的能力和水平,型式认可分为型式认可AB两种模式。

4.1
一般要求

4.1.1
本节规定CCS产品型式认可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以确认制造厂具有持续生产符合CCS规范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4.1.2
对于非CCS规范要求的产品,根据制造厂的申请,其认可要求将根据CCS与制造厂商定的标准和/或技术要求进行。

4.2
型式认可程

4.2.1
产品型式认可由如下过程组成:(1)资料审查,包括:①图纸审查;②文件审查。

(2)
原型/型式试验;(3)现场审核,包括:①质量体系核查;②制造过程审核。

4.2.2
当申请方要求型式认可时,电请方应向CCS提交型式认可电请,单明电请型式认可的类别、制造厂及其生产场所和要求认可产品的所有必要的信息。

4.2.3
尽管产品型式认可过程包括设计认可(见本章第3),但是,除非制造厂要求型式认可过程也要求CCS签发设计认可证书,否则申请型式认可的产品不必单独申请设计认可。

4.2.4
如果申请方并非取得设计认可的专利方,应书面明确已取得专利方的授权且来源合法。

4.3
资料审查

4.3.1
图纸审查应按CCS规定执行。

4.3.2
文件审查应按CCS规定执行。

4.4
型式试验

4.4.1
型式试验应按规定执行。

4.4.2
已经cc设计认可的产品申请型式认可时:

(1)
设可试验的样品由该申请方生产,则可仅确认设计认可证书,不需进行,但CCS验船师应现场对产品样品进行最终检验。

(2)
如设计认可原型试验的样品非该申请方制造,则考虑原材料、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差异!

除另行同意外,申请方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4.5
现场审核

4.5.1
验船师在制造厂的产品生产场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应满足本章9节要求。

(1)
申请B模式型式认可的制造厂,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应满足QMS持证的要求:

(2)
申请A模式型式认可的制造厂,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应满足QMS的要求。

4.5.2
制造过程审核

(1
验船师将根据申请认可的范围,到有关的部门、车间、储备场所、试验室等场所进行审核,确认其生产装备、制造工艺以及试验能力满足CCS相关要求;

(2)
制造厂应向验船师提供认可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以验证其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制造。验船师应审核制造厂的生产和检验记录与批准图纸/工艺文件的一致性。

(3)
申请A模式型式认可的制造厂还应建立认可范围产品的质量控制计划并提交CCS审批。质量控制计划应按产品技术要求或标准,描述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控制的方法,特别应反映CCS规范、指南和/或公约的检验要求。

4.5.3
对涉及讲货的材料和部件,根据其对产品的重要程度,CCS可以要求:

(1)
在供方的车间进行检查;(2)进行相关的试验。

4.5.4
宙核发现不合格,应通知制造厂采取纠正措施。针对不合格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跟踪验证。

4.6
型式认可证书签发和有效期

4.6.1
完成图纸查、型式试验和现场审核的制造厂,目满足下列条件,将由CCS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型式认可B证书:

(1)
产品设计符合公约、CCS规范适用要求和/或其他适用标准;

(2)
具有有效的船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制造厂规定的质量控制水平。

4.6.2
产品根据制造厂申请,按343344345要求完成资料审查、型式试验和现场审核,并认为满足下列要求,将由CCS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型式认可A证书:

(1)
满足型式认可B要求,产品质量保证满足ISO9001的要求,目能够按照CCS批准的附加程序,
确保按照CCS规范和指南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

(2)
在持有型式认可B证书期间,经ccs检验经验和质量体系核查表明其产品质量持续保持稳定:

(3)
船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至少能达到ccs验船师参加时的检验和试验的效果。

4.6.3
获得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及其制造厂将登录在ccs的《船用产品录》上。

4.7
定期审核

4.7.1
在证书有效期内,符合下列两种情况的制造厂应每年度申请定期审核,以保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定期审核应在认可证书到期日的每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

(1)
产品获得型式认可A模式证书;

(2)
产品获得型式认可B模式证书,目无需颁发船用产品证书/等效证明文件。

4.7.2
定期审核包括:

(1)
质量体系核查要求应满足QMS的要求;

(2)
如本认为必要,可进行认可产品的抽样检验/试验,检验/试验的样品应在验船师在场时选取,抽样型号和数量由验船师根

据产品复杂程度和生产规模以及产品类型确定。

4.7.3
cCS定期核,认为制造厂符合证书保持条件,签发定期审核证书。

4.8
换证审核

4.8.1
型式认可证书换证审核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进行。制造厂应向ccs提交书面申请,并通知ccs任何与产品设计和质量体系有关的变更情况。cCS应核实:

(1)
确认产品图纸,核实其产品设计或规格对应适用的规范或标准的变化情况:

(2)
如有变化,重新审批型式试验大纲;(3)现场审核。

4.8.2
如产品的设计未发生变更,一般可以免除型式试验,如必要时,cCS可要求重新做试验。

4.8.3
经核查,制造厂仍符合型式认可条件,签发新的型式认可证书。

4.9
认可产品的变更

4.9.1
产品制造厂应监视产品或其生产过程的变化,对于重大变动,应报告CCS并接受评估。


4.9.2
如认可的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设计、所用材料或制造方法发生变化,目影响到产品的主要特性和特征,或产品性能指标发生变更,则应重新进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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